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在这样的代理人手中注册成的公司一般资金少、稳定性极差,多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一些投机活动,加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南京市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陈议律师认为,这种代办注册公司现象会带来诸多恶果:首先是掉进犯罪的泥淖,投资者与代理者打着法律的“擦边球”,极易走上虚假出资或是抽逃出资的犯罪道路。二是会带来新的债权债务。变相贷款使代理公司成了放贷者,一旦投资者破产,新的债务又会出现。三是在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行为比较独立的情况下,若会计师开出虚假验资证明,将具有很大隐蔽性,打击难度很大。若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完成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投资者又非法抽逃出资,会计师就成了投机分子的跳板,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条件: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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